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12951號
主旨:為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有關「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請惠請轉知所屬,不可涉及醫療行為及醫療效能廣告,其如有越公告範圍,仍應受醫療法及醫師法之規範與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6月8日衛署醫字第1000208898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衛生署於99年4月15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發布「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附件一)
三、上揭民俗調理之行為,如涉及以運用手技在人體肌肉上進行按摩、導引造成人類外之物理刺激,係以放鬆肌肉、促進血流、解除疲勞或舒緩身心為目的,未涉及筋骨關節復位,僅注重技巧之實施及制式服務內容,不可涉及醫療專業之評估、診斷與治療,非屬醫療行為,亦不得宣稱其具有醫療效果;其如有逾越行政院衛生署上揭公告範圍,具執行醫療行為之事實,仍應受醫師法第28條之規範。
四、爰此,惠請轉知所屬會員及民俗調理從業人員,不可涉及醫療行為及醫療效能廣告,其如有逾越公告範圍,仍應受醫療法及醫師法之規範與處分;本局將列入不定期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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