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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確實遵守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12612號
 
主旨:為提升醫療服務品質,惠請轉知所屬會員(相關人員)確實遵守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以一處為限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6月10日FDA藥字第100030141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酌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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