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涉案食品稽查抽驗協調會議紀錄
壹、時間:100年5月30日(星期一)上午11時06分
貳、地點: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2樓會議室
參、出席人員:如後簽到單
肆、主席:許副局長銘能
--------------------------------------------------- 紀錄:張相儀---------------------------------------------------
伍、主席致詞:對於市售五大類食品進行稽查,召開協調會議,針對稽查抽驗之流程及原則,希望各縣市衛生局能提出相關有疑義之處,以利稽查作業之進行。
陸、報告事項:
一、塑化劑涉案食品之處理原則(食品組)
5/28已公告可能招受塑化劑汙染之五大類食品,這五大類是目前根據數百件品項進行歸類,目前已確定DEHP來自昱伸、DIHP來自賓漢,若確認產品原料含有起雲劑,來源是上述兩家廠商,一律下架回收;若沒有使用上述兩家廠商之起雲劑產品,則必須提出食品安全證明:出具本局公告未受汙染之起雲劑廠商證明,或本局公告檢驗機構之檢驗證明。廠商回收時請依據指引辦理回收,並附上回收計畫書,三天內衛生局會辦理回收事宜,相關訊息均在本局網站,另有二十線專線提供諮詢。
(一) 新竹縣衛生局提問:若是昱伸及賓漢下游廠商之產品,一律下架回收,但如味全山藥薏仁之產品若已提出合格檢驗證明,那應如何處理?
許副局長指示:主要針對原料部分作管控,既然原料已不合格,最終產品合格也不行,除非提出當初原料之合格證明。
(二) 台北市衛生局提問:五大類產品中的果汁飲料,若是由國外進口者是否需要安全證明?豆漿或黃豆類製品,需不需要提出證明?豆漿是否也列為飲料類?豆漿粉屬粉狀產品,是否須提出證明?
食品組說明:此事件為台灣廠商違法惡意添加,但在公告時並不會註明外銷或進口產品沒有添加,只是目前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國外產品有惡意添加,因此若是進口產品請提出進口通關等相關證明。另外飲料類三大項:果汁、運動飲料及碳酸類,豆漿或黃豆類製品不包含在飲料類。
(三) 新竹縣衛生局提問:製造商將產品改包裝是否要提出證明?
食品組說明:目前皆已原料論,不以末端產品論,只要原料合格就都合格;原料不合格,製成任何產品都不合格。
(四) 台北市衛生局提問:所謂茶飲係指寶特瓶裝或市售搖飲,那茶葉是否須提出證明?
食品組說明:市售茶飲也算在茶飲類,若是未沖泡的茶葉則不需要,但若是已沖泡或者在手搖杯販售的均算茶飲。
(五) 業者提問:請問粉狀食品,如三合一奶茶或穀粉及奶粉是否歸類在其中?
食品組說明:本議題是指膠囊錠狀、粉狀等「保健食品」,不應擴大至奶粉或其他穀份類產品。
(六) 宜蘭縣衛生局提問:純果糖是否列入稽查範圍?
食品組說明:目前公告的是五大類,隨時有可能再擴充,先以公告的範圍進行稽查,範圍會隨著稽查時間進行調整,至少這五大類可包含80%以上的產品,其他可能以個案處理,果糖暫時不列入五大類中。
(七) 業者提問:請問純茶葉、茶末是否列入?
食品組說明:加水之前都不算,僅針對茶飲。
(八) 台北市衛生局:若是有機果汁及有機飲料,是否列入稽查範圍?
食品組說明:當然也在稽查範圍中。
(九) 新竹縣衛生局:檢驗塑化劑是六大類,但業者表示有的檢驗機構只檢驗兩大類,這樣是否可採信?
食品組說明:規定就是必須檢驗六大類均合格。
二、塑化劑涉案食品稽查抽驗計畫(區管中心)
(詳見流程表)
網站公告目前有五百項產品,稽查時必須再確認架上產品是否在公告之產品中,若為公告之產品均下架封存,不確定者亦下架封存。稽查人員及業者不確定時,請示中央暫不處理。許副局長建議每個店家準備一個資料夾,將所有產品的食品安全證明放在裡面,供民眾及稽查人員翻查;另外所有店家應在門口貼告示,凡五大類產品本店均有合格證明,若需確認請洽服務人員等類似告示。若為一般小攤販或雜貨店,則不需要貼此告示,只要可及時出具給消費者及稽查人員即可。
若是產品中本身不含起雲劑者,請上游製造廠商出具本食品未含起雲劑之相關證明,回歸廠商自主管理,但目前五大類中之食品安全證明只限該產品添加起雲劑,若該產品未添加起雲劑,請製造廠商自行提出未添加之具結證明。若無提出食品安全證明或未含起雲劑之證明,直接依法處分製造業者而非通路業者。
食品安全證明有兩種:起雲劑製造商發函證明該起雲劑是合格,未篩檢出含有塑化劑,衛生署已給予起雲劑製造商檢驗合格書,附在產品後即無須再送驗。若不確定或上游廠商未給予證明,請業者自行將原料送驗,檢驗六種塑化劑,給予通路商檢驗合格證明亦可。本局公告起雲劑檢驗六個項目,已公告全省十七家民間檢驗機構可送驗。
針對製造業者進行處分,因製造業者有義務主動提出相關證明,而非通路商,通路商若未收到證明亦可直接下架,若未配合可直接處分。同意下架者,稽查人員必須給予限期改善之指示,若下次稽查時仍未改善,則會給予處分。
(一) 屏東縣衛生局提問:稽查下游業者時,拒絕稽查人員入內檢查,僅願拿出相關產品,該如何處理?
食品組說明: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可直接處分。
新北市衛生局補充:若業者拒簽,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罰款,情節重大者撤照。
(二) 主管機關沒有方法可知道廠商是否有添加,因此需要廠商自行提出證明,若無證明就是直接下架。目前作法是五大類產品中,均需要有安全證明,以業者自主管理為先。
(三) 業者提問:若有食品安全證明,還要再有六種塑化劑檢驗結果嗎?
許副局長說明:準確來說是食品安全證明中應表明未含塑化劑,或含起雲劑但通過六種塑化劑檢驗之合格證明。
(四) 新北市衛生局提問:食品未含起雲劑之證明或上游提供之切結書,是否有格式?限期改善是否有期限?
食品組說明:不能用中盤商出具之切結書,必須是源頭製造商才可以,只能是製造工廠提出的。
(五) 宜蘭縣衛生局提問:有關食品安全證明是否可提影本?另外自助餐廳若是提供紅茶,是否需要提出證明?
食品組說明:食品安全證明可提影本,須有與正本相符字樣,通路商應自行與製造商確認。自助餐也算通路商,須看紅茶製造者為誰?製造者須自白出具切結證明是由茶葉泡製,而非由添加起雲劑之茶粉沖泡。製造業者最好應以發文的方式給予通路商食品安全證明,通路商若是有很多據點,轉送下去應註明對象。一定要有與正本相符的字樣或戳章,即使有大小章都還是要有與正本相符之字樣,建議轉送分店者也應有總公司之戳章及與正本相符等字樣。
(六) 衛生局提問:市面上有很多複合式餐廳,諸如養樂多冰沙等產品,針對這樣的產品是否需要抽驗?
食品組說明:針對原料判斷是否為五大類中,若原料不在五大類的範疇中,冰沙就不屬於抽查範圍,稽查原則為回歸原料部分作判斷。
(七) 家樂福提問:所有文件需附正本,但是很多是以電子郵件往來,本身也沒有公文機制,廠商沒有註明受文者,這樣會來不及。
食品組說明:建議影本中一定要註記是給哪家分店,飲料有明確的標示,證明應跟著產品走,不需要指定是給哪個通路商。
(八) 業者提問:通路商或新聞媒體使消費者有嚴重誤解,茶葉及茶包類明明不屬於茶飲類,為何需要證明,明明不含起雲劑。
食品組說明:對於五大類的詮釋剛開始必有很多分歧,可能需要函釋,雙方對於公告內容有疑義時,函釋衛生署,只能盡快處理。通路商各自的要求本署無法詳加規範,只能給予標準作法。
(九) 台北市衛生局提問:有機鳳梨汁若已提出不含起雲劑之證明,那是否還需要檢驗?
許副局長說明:目前範疇是若有起雲劑則可能有塑化劑,但若未來不含起雲劑也有塑化劑,那就需要送驗了。
(十) 業者提問:液狀酵素是否為五大類中,是否需要食品安全證明?
食品組說明:端看產品本質為何?是完全酵素萃取,或者是含果汁的酵素飲料。
(十一) 業者提問:果汁調味乳、保久乳是否列五大類中?
食品組說明:CNS定義中含有50%以上之乳製品不算在果汁類。
(十二) 家樂福提問:若是自由品牌之商品,屬委託製造商製作,那是否可請委託製造商提出證明?
許副局長說明:由自身或製造商提出證明都可以,即自主管理,不論是總代理或製造商都可以。最重要的還是原物料的證明,而非最終自製混合的產品證明。
(十三) 衛生局提出可否將稽查流程上傳至網路,供業者及各單位參照。
許副局長指示會後會上傳至局網,另外食品組列出之稽查表,亦會上傳至局網起雲劑專區,請各縣市衛生局稽查時使用。
柒、討論議題:市售塑化劑汙染之五大類食品稽查處理流程
詳細稽查表至局網起雲劑專區可下載。其中拒絕下架者,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依同法35條處分;同意下架者,限期改善,若第二次稽查時仍未下架,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5條處分,罰款為3-15萬。只要含有起雲劑受到污染者,一律下架。若未通報,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9條,依同法第35條處分。
進行稽查時,稽查人員須出示證件,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進行稽查,稽查人員必須填報稽查記錄單,載明表頭等相關資料,並請業者確認簽名,稽查人員亦須簽名,紀錄單一份給予通路商,一份留存,盡可能拍照存證。至於如何讓民眾最快查到產品相關證明,其作法由各廠商業者決定
捌、散會:中午12時32分
轉載至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