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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聯會公文轉知-衛生署要求行銷方式自律及勿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0876號
 
主旨:檢送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要求輔導藥師會員就行銷方式自律乙事暨中醫藥委員會函知有關勿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乙事,敬請周知所屬會員,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1.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4月29日來函(FDA藥字第1001402515號)告知本會周知並輔導會員自律,不得對藥物許可證所載適應症或效能標示外之使用,進行各種型態之行銷,否則將依違反藥事法及相關規定論處,並要求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加強稽查。(附件一)
2.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4月6日來函(衛中會藥字第1000003875號)告知本會周知所屬會員,勿隨意販賣附子之中藥製劑或藥材與消費者,以確保民眾健康。(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