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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公文轉知-有關「診所內容留無物理治療師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負責醫師應如何處罰之疑義」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8795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診所內容留無物理治療師資格者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負責醫師應如何處罰之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4月27日衛署醫字第100066749號函辦理。
2.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容留非醫事人員從事醫事專門業務,除各該醫事人員法律已訂有處罰規定,應依該規定處理外,負責醫師違反醫師法第25條規定,屬業務上不正常行為,應由醫師公會或其主管機關移付懲戒;另該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應依專門職業人員法有關未取得該醫事人員資格,擅自執行該人員業務之規定處罰。
3.檢附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原函掃瞄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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