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5383號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處方箋應載明之事項,除應依醫師法第13條規定辦理外,為使民眾易於辨識並提昇用藥安全性,藥名標示應包括學名及商品名,請轉知所屬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78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檔案:
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醫字第1000005383號
主旨:重申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處方箋應載明之事項,除應依醫師法第13條規定辦理外,為使民眾易於辨識並提昇用藥安全性,藥名標示應包括學名及商品名,請轉知所屬確實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3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781號函辦理。
※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敬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