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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建請全聯會應向健保局函釋有關二代健保「執行業務收入」加徵補充保費2%之內容及計算方式

受文者: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1月28日
發文字號:宜縣藥師彬字第008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 旨:有關二代健保對「執行業務收入」加徵補充保費2%乙案,因攸關全國健保藥局負責藥師,建請全聯會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針對「執行業務收入」定義及計算方式予以闡釋並釐清相關內容,懇請 查照見復。
 
說 明:
一、經本會第21屆第4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二代健保於100.01.04於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於101.01.01起實施,通過對六項其他所得在上限1千萬元範圍內加徵補充保費;其中包括「執行業務收入」,費率第一年為2%,第二年起依保險費率的成長率來調整。
三、因健保局皆以「執行業務所得」對健保特約藥局負責藥師課徵健保費,「執行業務收入」定義攸關健保藥局負責藥師權益且因計算方式不同而影響甚鉅。有鑑於此,建請全聯會應對「執行業務收入」相關內容函請中央健康保險局予以闡釋並釐清,並建議將函釋結果於刊登藥師週刊公告全國藥師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