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全聯會公文轉知-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覆要求醫院、診所之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乙案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0093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覆本會函請其要求醫院、診所之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乙案,請 查照。
 
說明:
1.本會於99年12月8日行文請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協助要求醫院、診所協助要求醫師開立處方箋時,應確實署名或蓋醫師章。
2.中央健康保險局已於99年12月17日行文要求其各分區業務組依據相關規定辦理;另於交付調劑時,建請得於處方箋加註藥品商品名及健保藥品代碼,俾減少保險特約藥局受理處方調劑作業困擾。
3.檢附前述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局公函掃瞄檔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