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99)國藥師平字第991911號
主 旨:轉知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相關函文,敬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 明:
1.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4日(署授藥字第0990006903號函)函知本會:邇來屢有中醫診所,查獲使用不明藥品情形,特就藥事法及調劑之相關規定予以說明。
2.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2日(FDA藥字第0991413417號函)函知本會:有鑑於本(99)年度查獲藥局(房)販售不法違規產品呈增多之現象,為保障消費者安全,請 貴會轉知並輔導所屬相關會員自律。
3.檢附(99)國藥師平字第991911號函公文及其附件掃瞄檔供參。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