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0990022732號
主 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是否可預定時間,提早辦理執業、歇業或開業、停業乙案,請轉知所屬,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1月11日衛署醫字第0990078340號函辦理。
二、藥事機構請遵循藥事法之規範辦理,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仍應自事實發之日起15日內,向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三、檢附前揭行政院衛生署函掃瞄檔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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