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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將於1120720開始施行)

 將於1120720開始施行
(藥局須注意,一般藥品購買憑證發票需保存3年)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修正總說明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發布施行,為精 進國內藥事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參酌國際規範,並考量我國藥事執 業現況,完善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爰修正「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計 五十二條,共分四章,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西藥、第三章中藥及第 四章附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 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二、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包括:調製品項限制、環 境與措施之要求、儀器維護校正、人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 紀錄留存及調製藥品之標示與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 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三、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包括:環境、人員、物 質及設施設備之要求、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及紀錄留存。(修正條文 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 
 
四、新增中藥藥品調劑作業規範,包括:中藥調劑處所避免交叉污染設備 之設置、中藥藥品之貯存環境、藥事人員對於中藥藥品專業包裝之注 意、調製中藥藥品容器、包裝之標示或於交付藥品時之告知。(修正 條文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