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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0637號公告廢止,並於112年7月1日生效

主旨:「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6月30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0637號公告廢止,並於112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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