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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對象門診藥品、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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