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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無醫師處方,勿自行販售醫師處方藥

主旨: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謹請所屬會員無醫師處方,勿自行販售醫師處方藥,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宜蘭縣政府衛生局99年6月10日衛藥字第0990011150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物管理局99年6月4日FDA北字第0992000257號函辦理。
2.按藥事法第五十條規定:「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違反者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