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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藥師親自執業調劑及藥事人員駐店管理

主旨:請落實藥師親自調劑及藥事人員駐店管理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1.依據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9.02.09(99)國藥師瑞字第990205號函及第10屆第3次會員大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2.藥師法規定,藥師以一處執業為限,並親自調劑惟根據民眾反映,部份基層院所基於經營成本考量,似有藥事人員聘用不足,病患多時,有非藥事人調劑之情形。
3.另查近來全國各地多件藥房駐店管理藥事人員辦理註銷管理後,該藥房未續聘或另續駐店管理藥事人員,而衛生主管機關楊獲,卻僅以口頭警告或處以最低罰鍰,致渠等藥房心存僥倖,惟此事涉及民眾用藥安全,實不容忽視。
4.全聯會已函知各縣市衛生局加強輔導轄區內之相關醫療單位,謹請會員切勿配合基層院所不當行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