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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使用辦法

社團法人宜蘭縣藥師公會場地租借使用辦法

104.01.14第2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第一條 為社團法人宜蘭藥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場地租借使用,特訂定本租借辦法。
第二條 所稱場地,係指本會之大教室。
第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亦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不得為營業、婚喪喜慶、政見發表會之使用。
  三、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損毀會館內各項設施,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第四條 使用本會館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具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為。
  二、使用擴音音量,不得超過八十分貝,以符合噪音管制規定。
  三、不得有展出作品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終止展出。如欲配合公益團體辦理之義賣活動,須專案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
第五條 租借場地應該至少於使用日一個月前向本會以書面申請書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核准7日內繳清租借費用及保證金。
第六條 租用場地費用明細

使用時段
費用(租金)
說明
08:00-12:00
2,500元
1. 提供空調、飲水。(自備環保杯)
2. 僅供使用場地,場地桌椅佈置及內外清潔由租借單位負責維護及清潔。(活動期間製造之垃圾請自行處理)
13:00-17:00
2,500元
08:00-17:00
4,000元

保證金繳納金額與租借費用同;
保證金於活動結束,並經本會檢查回復原狀後一週內,保證金無息退還。
應依本會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場地如有損毀或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依實追補。
第七條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應於使用前五日辦妥退借手續。未辦或逾期者,視同自願放棄使用權利,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租借費用:
  一、由本會藥師成立之靜態社團。(限每次至少20人以上使用)
  二、主管機關、上級公會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提供本會全體藥師報名參加免費持教。
  三、本縣醫院藥劑科辦理之各項會議及提供本會全體藥師報名參加免費持教。
第九條 使用本會場地若有毁損或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拒絕再租借。

第十條 本使用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加檔案大小
場地租借辦法及申請書1.0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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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2125.27 KB
照片3120.78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