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登載資料格式,業經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10日衛部醫字第1031662195號公告修正,並自103年4月14日實施: | |
一、 | 公告事項如下: |
1. | 修正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所載內容之呈現方式與欄位名稱,其原所採用之紙張格式不變。 |
2. | 現已領取之執業執照仍可適用,俟補(換)發、變更或執業執照更新時,再進行換領。 |
執業執照(舊)

執業執照(新)
1. | 依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用詞修正「有效日期」為「執照應更新日期」。 |
2. | 為符合各醫事人員法所定「醫事人員執業,應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爰修正背面「補換發日期」為「執業登記日期」。至執業執照之補換發,僅適用於執照損毀或遺失等情況,與執業場所之登記、執照應更新日期或繼續教育積分計算期間無涉,無須顯示於執業執照上。 |
